11. 從人權保障的觀點,評論本案與甲有關的情節,下列敘述何者最適切?
(A)警察局為維護甲的隱私要求刪文,無須法律依據
(B)甲如遭判刑確定,該項犯罪紀錄未來應加以塗銷
(C)為揭弊而揭露甲的個資,並未侵犯甲之隱私權利
(D)隱私應受保障,但因甲自身違法,無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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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374), C(12), D(27), E(0) #3127819
統計: A(71), B(374), C(12), D(27), E(0) #3127819
詳解 (共 3 筆)
#732180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不付審理)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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