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元外幣保險商品選擇,以滿足外幣保險保障需求,金管會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4 點,開放 (A)人壽保險 (B)傷害保險 (C)年金保險 (D)健康保險 為人身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