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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未達三億元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 其限制為:
(A)不得超過淨值十倍
(B)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C)不得超過資本額十倍
(D)不得超過資本額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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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sing23 國三下 (2016/11/26)
第 13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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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tani 大一下 (2020/06/05)


第 13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

前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於同時以委任及信託方式為之者,應合併計算之。

第一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為準。

他業兼營者,除期貨信託事業外,第一項規定之淨值及實收資本額,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1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未達三億元者,接受委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