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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財產報廢後,與地方自治團體交換使用,為何種處理方式?
(A)變賣
(B)再利用
(C)贈與
(D)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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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Si 大四下 (2019/04/24)
六十六、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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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一份穩定的好工作 大二下 (2018/11/03)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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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財產報廢後,與地方自治團體交換使用,為何種處理方式? (A)變賣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