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下列事項,何者無須適用國會保留原則?
(A)租稅構成要件
(B)刑罰構成要件
(C)對於公務人員所為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懲處處分
(D)法律技術性或執行性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 B(106), C(557), D(6211), E(0) #147693

詳解 (共 2 筆)

#550186
國會保留,亦可稱為議會保留或立法保留(Parlamentsvorbehalt),其意涵: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享有不受行政權干涉、司法權審查的固有權限之謂,並藉由法律制定、議決等方式予以規範。詳言之,國會保留可分三種子型態:

1.法律保留(Gesetzvorbehalt):又稱「立法保留」。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留現係指以形式意義的「法律(Gesetz)」對重要事項予以保留,而非以實質意義的「法律(Recht)」予以規範。

2.議決保留(Beschluessvorbehalt):國會保留的第二種即為「議決保留」,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非以形式法律定之,反而係以「形式法律」以外的議決方式加以規範之謂。如:預算案之議決,依據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保留係屬「措施性法律」的議決保留,仍須以立法三讀程序為之,性質以接近法律保留,但仍與法律保留不同。再者,有關條約案之議決等亦屬議決保留層次的國會保留,如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即已肯定之。不唯如此,原憲法五十七條規定之立法院享有對行政院政策案的變更議決權,亦屬議決保留。緊急命令、戒嚴令等之追認,依憲法等相關規定,須分別由國會於十日內、一個月內追認之。甚且再依憲法增修條文之其他規定,例如我國立法院負有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在十五日議決之「限期立法」之義務,亦屬此處所謂之「議決保留」。其他,如立法院對部份司法赦免權之議決(大赦、全面減刑等)、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如行使對審計長之人事同意權)………等其他重要事項,皆屬議決保留。

3.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或稱議會自律(Parlamentsautonomie)的問題,亦屬國會保留之重要事項,如: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法律」須否三讀程序之立法過程方告完備或成立,亦屬國會自治之問題,由國會自行決定之。又如釋字第四三五等號解釋關於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特權之問題:須經「議會許可」之規定,即屬國會自律之問題。不惟如此,即使由國會紀律委員會本身對國會議員所為之停權處分具有「司法審判」之性質,亦不受司法審查即是。

因此,國會保留與法律保留之異同乃在於:法律保留僅是國會保留之一種。國會保留之方式,不僅包括法律,也包括議決之方式以及國會自律,此在德國基本法即有規範。而國會保留除法律保留外,尚有議決保留與國會自律。以議決保留而言,常見德國學理與實務之例證即是「核電廠之興建」係屬國會保留之議決保留的事項。另外,國會自律之問題亦屬政治問題,非屬司法審查之範圍。至於,國會保留與法律保留相同之處,在於兩者皆強調對國家之「重要事項」,應由國會決定之,僅有公民投票之「人民保留(或稱:主權保留)」效力大於國會保留,以及法律僅因有違憲之虞而受有權機關或人民提起違憲審查時方可再對之規範。

38
3
#716667
租稅 刑罰 公務員免職 都需要法律依據 即法律保留 即國會保留
3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