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上櫃公司若經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經核准後,應於連續多長期間內將此訊息公告於櫃..-阿摩線上測驗
約翰怎麼又考上了 高一下 (2024/09/0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9-1條
上櫃公司之公司名稱、股票種類、每股金額、發行股數、轉換公司債轉換標的股票名稱或其他內容有變更者,應於遵照法令規定變更後,填具「上櫃股票或轉換公司債內容變更申請書」,連同「換股(債)作業計劃書」等書件,向本中心為上櫃股票或轉換公司債內容變更之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後,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或債權人名冊記載期日前,依本中心所訂期限,由上櫃公司將規定書件函送本中心,並在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係變更公司名稱者,該變更案經核准日起三年內,所有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他依規定應公開之資訊,均應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並應於更名後連續三個月,逐日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重大訊息予以公告。如係辦理減資登記者,應於所報「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劃」中訂定自換發計畫經本中心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應辦理新有價證券換發作業之程序條款,嗣後並應依該換發計劃確實執行。其減資之換發新股作業計畫如有落後或異常之虞者,應事先函報本中心,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之二條買回庫藏股並經銷除股份者,得免辦理有價證券之換發。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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