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
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
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標
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標的之種類、數量
、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差異原因。
第一項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應按
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28、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