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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第 15 條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
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
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接獲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申請或檢舉之學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