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
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
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之制定機關? (A)直轄市及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