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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3 危險增加之通知,達於應增加保險費之程度者,則:
(A)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通知
(B)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應事先通知
(C)不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應於事先通知
(D)不由要保人之行為致者,應於知悉後5日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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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 Huang 國三上 (2018/11/01)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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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張丞皓 小五上 (2017/03/13)


要保人對於「危險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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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等等我~ 高三下 (2023/07/22)
第 59 條
1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2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3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4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103 危險增加之通知,達於應增加保險費之程度者,則:(A)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