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
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規定,考試結果及格者,由下列那一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