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1.18 新修特教法
特教法12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8. 所謂「注意力不足過動兒童」(ADHD) 於新修訂特教法規中列於何類?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