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學法之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阿摩線上測驗
2F Yu-chiao Lee 大三下 (2017/11/27)
大學法 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 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 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