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第 2 條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項所定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1.台北市立大明中學的教師,若對學校不當處置提起申訴,應先向哪級的教師申訴評議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