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向機關請求核發律師費用遭否准,依法應循下列 何種途徑提出救濟?
(A)訴願
(B)復審
(C)申訴
(D)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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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629), C(367), D(38), E(0) #314741

詳解 (共 5 筆)

#2457839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職務涉訟之辯護及協助)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25條(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服務機關駁回申請為具有行政處之性質,故應提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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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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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356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第一項:公務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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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373
問題點:復審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的要件是: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的「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再申訴的是指「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有不當之處

而這個決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正是行政處分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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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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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33284
未解鎖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22 條 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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