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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身心障礙學生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
(A)20%
(B)25%
(C)30%
(D)35%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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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Rain Cheng 高一下 (2014/02/04)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 )

第 三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22. 身心障礙學生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 (A)20%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