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56T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56工作台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一、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一)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其支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二)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三)二重板重疊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二、工作台至少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一公尺以上。三、工作台上四周應設置扶手護欄,護欄下之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扶手如非斜放,其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
70.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工作台之設置採活動板之厚度不得小於(A)1.6(B)2...-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