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29
五、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 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或板間之距離不得 小於一‧八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其連接線 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10.接地極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時,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則管或板之距離不得小於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