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規則4-1-1 條。新設用電:
1. 凡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
2. 廢止用電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3. 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規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3.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規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8.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廢止用電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應辦理(A)新設(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