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規則17-3-1 條。
說明:1. 任壓供電:契約容量未滿100 旺者。
2. 高壓供電契約容量 100 千瓦~ 1,000 千瓦者以11.4KV供電、100 起 2.000千瓦者以22.8kV供電;但契約容量未滿500千瓦 者,得以220 /380
伏供電。
14.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在 11.4kV 或 22.8kV 供電地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