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法第六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岸學區分發,並鄉鎮市區公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48.六歲的學齡兒童經造冊後,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學,並由哪個機構負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