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 ,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基金。
24.M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對所經營之K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