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中央銀行於 96 年 8 月份首次核准人壽保險公司得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惟質借金額(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
(A)以保單帳戶價值兩成為上限
(B)以純屬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成為上限
(C)以純屬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五成為上限
(D)保單價值準備金五成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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