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3 消防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