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緊急進口設置要點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便利消防人員 救災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二、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以下簡 稱進口)或設立窗戶或其他開口(以下簡稱替代入口),以供消防人 員救災使用,其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及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如左: (一)進口: 1.進口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2.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3.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 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4.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5.進口外應設置陽臺...
臺北市建築物緊急進口設置要點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便利消防人員 救災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二、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以下簡 稱進口)或設立窗戶或其他開口(以下簡稱替代入口),以供消防人 員救災使用,其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及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如左: (一)進口: 1.進口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2.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3.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 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4.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5.進口外應設置陽臺,其寬度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6.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誌,並使人明白其為進口之標 誌。(二)替代入口: 1.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2.應於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置。 3.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 圓孔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 4.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5.應於附近以邊長二十公分正三角形紅色反光作為標誌,並使人明白 其為進口之標誌(張貼正三角形處,其底色不得為紅色色系)。 (三)進口之有效認定標準如附圖一。 (四)建築物設置進口或替代入口進入室內應符合左列各目規定之一: 1.廣告物、建築物外牆、室內隔間之內外開口位置應大小一致。2.室內與開口部設有隔間等,開口部與間隔之距離至少一公尺以上, 且隔間距開口十公尺範圍內應設有寬一公尺以上,高一.八公尺以 上,下端距地板面十五公分以下之出入口;該隔間出入口如須設門 ,應採可自內外均能開啟之構造,如附圖二所示。 前項所稱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其材料須符 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能自外面開啟之窗戶不得上鎖,其玻璃厚度不拘。 (二)能自外面開啟之窗戶,須上鎖時如為一般玻璃門窗,須屬可輕易破 壞(玻璃厚度不得超過4mm);如為鑲嵌鐵絲網玻璃窗,須屬可輕 易局部破壞後開啟鎖者(玻璃厚度不得超過六、八mm)。 三、建築物設置玻璃帷幕牆,應採反光率較低之材料,牆內不得黏貼反光 性質之貼紙。 四、擅自變更外飾或以廣告物等封閉阻塞進口或替代入口者,依建築法第 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期令其修改或停止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 或強制拆除之。 五、因情況特殊或基於公共安全需要者,得個案處理。
34 下列有關緊急進口之規定,何者正確? (A)建築物在 3 層以上,第 9 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