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緊急屠宰情況:
第十條 牲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檢查員許可後得依規定緊急 屠宰,並加蓋「緊急屠宰」標記。 1.健康牲畜因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2.健康牲畜因難產、產褥麻痺、急性鼓脹病或子宮脫出 者。 3.健康牲畜因運輸顯呈衰弱或休克狀態者。 4.因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牲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 症者為限。
46.牛屠體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切除該患部,其餘正常部分始得供食用?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