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7-21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應有1/3以上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中應有2人以上為非試驗機構內之人員,並不得全部為單一性別。與人體研究法第7條作區別「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8.下列敘述何者是人體試驗委員會成員組成標準? (A)至少有 5 名成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