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藥師調劑第一級至第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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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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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功名莉露姆 高一下 (2020/01/06)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須符合獸醫師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非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 如果藥師(生)因調劑處方箋(含有管制藥品)需購買管制藥品,應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而非『使用執照』 |
6F 高雄河鉉雨 高三上 (2020/07/18)
第 42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7 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署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前項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第 16 條 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受託藥商得製造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 三、西藥製造業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得辦理管制藥品原料藥之購買...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