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告發」乃指向有權機關舉發犯罪事實之意,下列關於告發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職務上知道犯罪應該要告發
(B)一般人遇見犯罪發生均有告發義務
(C)提出告發之人,可和解並隨時撤回
(D)有人提出告發檢察官才能發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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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81), C(19), D(56), E(0) #1597537

詳解 (共 3 筆)

#2692279

1.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2.義務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
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

B應該是錯在義務

C告發無撤回的問題

D檢察官隨時都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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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73
告訴、告發都是開始偵查的原因。一、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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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387
(A)刑訴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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