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滅火設備中之滅火器,於規定場所內,步行距離
(A)10 公尺
(B)20 公尺
(C)30 公尺
(D)40 公尺 以內,必須配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354), C(67), D(15), E(0) #1128617
統計: A(30), B(354), C(67), D(15), E(0) #1128617
詳解 (共 1 筆)
#1602770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十一 條 滅火器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三八七之規定,並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應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應依左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四、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應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未滿十八公斤者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節)應配置一具。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