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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事業聯合行為,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得申請之情形?
(A)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B)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C)為保障事業合理利潤,由同業公會協調決定商品價格者
(D)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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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Wang 高二下 (2017/06/02)
第 15n條(聯合行為之禁止及其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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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日常毛巾布 高二上 (2023/08/11)
(公交法第15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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