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n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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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10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