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為細部計畫書圖應表明之事項? (A)計畫地區範圍(B)土地使..-阿摩線上測驗
2F Jordan Chi 國三上 (2017/09/22)
(一)主要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主要計畫圖依各該計畫之種類其內容得不相同。但至少應表明下列事項: 十三、細部計畫書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細部計畫書之內容,以表明下列事項為原則: 十四、細部計畫圖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細部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細部計畫圖至少應表明下列事項: 2、道路系統 3、細部計畫內增設之小型公共設施: 4、其他實質發展計畫。 |
3F Ching 高一上 (2024/11/09)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 #22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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