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特殊教育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口訣:志士聽雨,肢腦病 勤學,多自發起(智視聽語、肢腦病、情學、多自發其)
肢體腦袋生病的人都很勤學,多半自發起床
26.特殊教育法的條文中,將身心障礙兒童分為13類,第8類是指? (A) 情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