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規定的第六條: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選之甄選,由校內推動小組進行推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或課發會公開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校長核定章同意後函報本局核定。
參加甄選之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證書。
(二)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三)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
(四)能進行教學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題。 是否更改為(A)會比較好?
38.根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規定,學校如試辦教學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