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52 條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其內容、形式、提供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國民教育階段的學校家長會委員應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幾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