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38 條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二、適性教材服務。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適應體育服務。七、校園無障礙環境。八、其他支持服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3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