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1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裁定解散,下列何者非屬必要程序之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