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戶警分立實施方案」使原辦理戶政業務之警察,可於 5 年內留任原職或回任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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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Chang 高二下 (2016/08/22)
釋字第 575 號 內政部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之考慮,而以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三五三六號函發布、同年七月一日實施之「戶警分立實施方案」,其第四之(二)點,即規劃該等任用資格與相關人事法令有所不符之警察人員,隨同業務移撥後仍得以原任用資格繼續留任於戶政事務所,再依其志願辦理回任警職,已賦予該等人員審慎評估未來服公職計畫之機會,即使該等人員未於五年內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一)內警字第八一八○一三○號函發「戶警分立移撥民(戶)政單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志願回任警察機關職務作業要點」申請回任,仍繼續執行原職務者,復容許其得轉任為一般公務人員,繼續留任原職。至於回任之意願應於五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