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三條(一切收支納入基金)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第四條(基金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第五條(基金用途)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34. 有關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的設置,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提升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