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的法庭。雖然也是大法官的工作內容,不同的地方是,我們常聽到大法官作出的「解釋」,是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方式作成,通常沒有像法庭一樣的辯論過程。不過,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稱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大法官如果認為有些「解釋案」,有讓相關當事人進行「辯論」的必要時,也可以招開「憲法法庭」,本次因為公債而作成的釋字第 334 號解釋,開啟了「憲法法庭」的先河。除此之外,大法官還曾經就許多重大爭議開啟過「憲法法庭」,例如檢察官和羈押權(釋字第 392 號解釋)、319槍擊案真調會(釋字第 585 號解釋)、同性婚姻(釋字第 748 號解釋)以及針對年金改革的 3 件解釋(釋字第 781、782、783 號解釋)等。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017569源法律白話運動(棒棒的知識網站)
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訂為憲法訴訟法
22 下列何者負責憲法解釋之工作?(A)司法院大法官(B)憲法法庭 (C)最高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