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各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限期在登記機關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複丈費用如何計收?(A)與一般複丈費用標準相同(B)以一般複丈費用標準加倍(C)以一般複丈費用標準加計1000元(D)以一般複丈費用標準加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