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29 被保險人就 100 萬元之保險標的物投保 80 萬元,標的物發生全損,保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