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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 要保人因違反告知義務,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主張契約:
(A)終止
(B)失效
(C)無效
(D)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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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Wu Hans 國一上 (2016/05/19)

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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