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法律得定名----->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規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及「準則」
圭圭系辦要標準則
行政規則---->「要點」、「注意事項」、「基準」、「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
要注意基佬需知鈕承澤示範
下列那一項屬於教育命令:(A)教師法 (B)國民中小學成績考查辦法 (C)國民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