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48
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並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
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
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
6 依現行公司法規定,關於公司債之私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發行後報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