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持效期 60 日停留期限,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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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陳合 小三上 (2019/04/29)
移民法23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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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11/28)
原本題目: 22 持效期 60 日停留期限,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得向 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並發給外僑居留證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B)已滿 20 歲,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 之外國人 (C)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或 第 11 款工作之外國人 (D)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代號:6406頁次:4-3 修改成為 22 持效期 60 日停留期限,且未經簽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