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歸入權之行使,其請求期間為自獲得利益之日起幾年間? (A) 1 年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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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庭會計師 高二下 (2019/08/07):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 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 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 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PS.公司法第 209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 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 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 檢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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