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150+200)/1E=3.5%<10%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22 A 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票為 1 億股,而張三與其關係人已持有 A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