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
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
為成立
(B)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日內以書面
表示反對意見
(C)以出席人數1/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1/3以上之同意
作成決議
(D)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1/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合計1/5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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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299), C(2089), D(584), E(0) #2941144
統計: A(398), B(299), C(2089), D(584), E(0) #2941144
詳解 (共 2 筆)
#5938382
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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